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。
被告人程亚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犯故意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。
被告人潘长峰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;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10000元;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
被告人王震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被告人杨艳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被告人李雪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被告人邓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被告人伊飞犯窝藏罪,判处拘役六个月。
被告人李长清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罚金人民币20000元。
被告人李金龙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
被告人张建伟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
被告人张金峰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
被告人庞彦玲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被告人贾发建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二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宋志国、陈冲、陆伟、杨国强、赵伟、何坤侠、左刚、潘长峰、王震、李雪林、伊飞、李长清、李金龙、张建伟、张金峰等表示将考虑上诉问题;程亚军、杨艳伟、邓涛、庞彦玲、贾发建表示服判,不上诉。